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大使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大使館雙認證,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大使館或大使館辦-理大使館雙認證。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大使館的大使館雙認證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大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雙認證,而后外國駐華大使館再確認雙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大使館雙認證的概念:
大使館雙認證是指我國外交機構和/或外國駐我國大使館在涉外文件上確認我國公證、雙認證機 關或某些特殊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屬實。經過雙認證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為文件使用國有關 當局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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