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簽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簽章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簽章。
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客戶根據本國的法律或規定要求中國外貿公司、出口企 業提供的涉外商業文件或單(如原產地證明書、商業INV、提單、裝箱單、保險單、合同、營 業執照 等),需經中國外交部和外國駐華領事辦-理領事簽章。根據廣大外貿公司和企業的 申請,可以為他們代理申請涉外商業貿易文件或單證的領事簽章業務。
領事簽章的目的:
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 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卡塔爾、科威特(同時簽章白色產地證)、黎巴嫩、約旦、敘利亞、阿聯酋、伊朗、利比亞領事要求產地證、Invoice必須一起簽章。
秘魯領事要求簽章產地證需提供Invoice復印件作為參考。
埃塞俄比亞 、 、科威特、(白色產地證英文部分公司填寫,阿文部分由領事翻譯,收20元翻譯費) 、伊朗、意大利領事要求另需填寫特殊表格格式(可向我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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