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大使館蓋章”是商業蓋章中的一種。由于它可以對進口商品的產地、價格、擔*保等方面進行,加之蓋章所需時間相對較長,費用較高,近年來,越來越多地被一些國家用作進口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措施。如科威特、南韓、阿根廷、土耳其、埃及等國規定:凡進口貨物必須出具經“大使館蓋章”的一般原產地證/書,貨物方能通關。
大使館蓋章的辦-理程序
申請與審核
我國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業務中,根據進口國的規定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對涉外商業單據文件辦-理大使館蓋章時,出口企業可以委托貿促會代為辦-理。
委托代理時,申請單位應填寫《大使館蓋章申辦表》,提交需要辦-理大使館蓋章的單據文件。單據文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大使館的規定要求(語言、份數、相關單據文件);
——單據文件必須合法有效、真實可靠、正確無誤;
——單據文件應當是正式制作的,根據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復印件(如報關單),但不能為手寫。
——單據文件卷面整潔,文字、簽字應當清晰;印章不清、模糊,蓋倒、重復蓋兩個章的單據文件不受理。
貿促會簽證機構經審查,認為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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