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大使館加簽,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必須辦-理大使館加簽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大使館加簽。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大使館加簽。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大使館加簽。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大使館加簽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大使館加簽。
A省(區、市)公證處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文書,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辦申辦大使館加簽?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辦-理大使館加簽的省級外辦只掌握本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不便核實真偽,不能為其辦-理加簽。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或其他機構申**/書或其他文書,并到該公證處或其他機構所屬省級外辦申請大使館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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