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事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雙認證,而后外國駐華領事再確認雙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雙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雙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雙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事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領事雙認證的作用
1、通過領事雙認證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的印章及簽字真實,從而向域外機構起一種證明和介紹作用。
2、作為出口結匯的一個必經程序和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領事雙認證,可以使被雙認證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3、通過領事雙認證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使(領)館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例加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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