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內領事蓋章中的“單蓋章”,是指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商業文書擬送往國外使用前,辦-理好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蓋章后,文書使用國告知,無需辦-理該國駐華大使館的領事蓋章,文書使用國即可接受該文書。這通常被叫做“單蓋章”。
2.國內領事蓋章中的“蓋章”
所謂“蓋章”,是指我國涉外公證或商業文書在送國外使用前,辦好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蓋章后,還需按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該國駐華大使館的領事蓋章,方可被文書使用國接受。這通常被叫做“蓋章”。
3.如何知道要辦-理單蓋章還是蓋章
一般情況下,應按照有關駐華大使館和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辦-理單蓋章或蓋章。
2007年9月起按CCPIT新規定,CCPIT蓋章文件不能直接在文件上蓋章,要做成證明書的形式來蓋章。
涉外公證/書的格式.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領事蓋章,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的時效性.
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托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蓋章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后再申辦領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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