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加簽(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領事加簽”。從廣義上來說,領事加簽是指由外交、領事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領事加簽,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領事加簽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領事加簽,又稱“領事加簽”。
領事加簽的歷史沿革:領事加簽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事加簽,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事加簽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事加簽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事加簽,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事機構加以加簽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事加簽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事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外交部領事司和領事加簽
對申請單位提交代理的單據文件審核后,對于可以辦-理領事加簽的單據(如產地證)和官/方機構、公證部門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動植物檢疫局出具的動植物檢疫證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領事司進行加簽。對擬辦-理的領事加簽,屬于貿促會加簽范圍的單據文件,如:INV、提單、屠宰證、商檢公司出具的商檢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等,先由貿促會直接加蓋單據證明章予以加簽,然后送外交部領事司加簽。對于需制作國際商事證明書的,先交中國貿促總會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再送外交部領事司。
在領事加簽中,由我國外交部領事司對單據文件行加簽是外國駐華領事加簽的先決條件。作為領事加簽的前提和必經的程序,我國外交部領事司的加簽是代表國家對涉外商業單據文件進行審查。因此,對于需要領事加簽的單據文件在外國駐華領事加簽前,必須先由我國外交部領事司加簽,而不得直接交領事加簽。
外交部領事司辦妥加簽后,由外交部駐外機構服務中心送外國駐華領事辦-理領事加簽。
為什么國外客戶要求做領事加簽
答:近幾年來,我國向拉美、非洲、中東等國家和地區的出口逐年增加,尤其是輕工業品占有較明顯的優勢,這些國家和地區已成為我國對外出口的新興市場。這些國家處于保護本國市場的需要,紛紛制定了嚴格的貿易保護政策,其中許多要求我出口商品單證必須經過進口國駐我國領事的加簽,才可辦-理通關手續。目前,要求領事加簽的主要國家有阿根廷、埃及、沙特、伊朗、阿聯酋、土耳其等,但除中東、南美、非洲等地區,一些歐美國家也正加入到這一行列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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