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與審核
我國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業務中,根據進口國的規定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對涉外商業單據文件辦-理領事簽章時,出口企業可以委托貿促會代為辦-理。
委托代理時,申請單位應填寫《領事簽章申辦表》,提交需要辦-理領事簽章的單據文件。單據文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領館的規定要求(語言、份數、相關單據文件);
——單據文件必須合法有效、真實可靠、正確無誤;
——單據文件應當是正式制作的,根據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復印件(如報關單),但不能為手寫。
——單據文件卷面整潔,文字、簽字應當清晰;印章不清、模糊,蓋倒、重復蓋兩個章的單據文件不受理。
貿促會簽證機構經審查,認為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請。
領事簽章的范圍
其范圍主要有:
(1)貿促會系統所簽發的一般原產地證;
(2)由貿促會簽證機構簽章的涉外商業單據文件。常見的有:商業INV、箱單、價格單、船公司證明、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
(3)根據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辦-理領事簽章的其它有關單據文件。
在實際業務中,需要辦-理領事簽章的單據文件**為常見的是原產地證和商業INV。
對商業單據文件(如原產地證)予以領事簽章,通常在信用證中作如下規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國貿促會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必須由某國領館予以簽章)。
什么時候需要辦-理領事簽章?
答: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簽章;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機構申請原產地證、Invoice、裝箱單等,或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上述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辦-理領事簽章。反之,外國有關文書在送我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簽章。
什么是領館簽章?
領館簽章,簡稱領事簽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外交簽章”。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簽章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
國外客人需要保加利亞領館簽章公證書|在職證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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